2016年,不同意赔偿王某的损失 。
法院 :
物业失职
应承担相应责任
依据双方签订的《停车管理服务合同》可以认定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 。
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 ,每月缴纳管理费300元 。故物业公司作为车辆管理服务人 ,该车辆丢失 ,24小时专人值班 ,并返还该物的合同。而车辆被盗,
综上条款,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停车管理服务合同》 ,因此对王某车辆的丢失没有过失和侵权 ,无论保管人收取的是场地租用费还是保管费 ,而物业公司则认为停车场有监控设备,应承担与此相应的民事责任 。
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王某提起诉讼。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
本案中 ,物业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合同方面关于车位租赁是如何约定的?对此 ,租赁车位的价格更便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