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表示 ,土地张红、承包记者 李晓明
纷案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这一问题。张红认为自己应当享有属于自己的五分之一以及继承父母享有部分的三分之一,兄妹二人握手言和,让我们通过一个小案例来解答这些疑惑 。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承包期内 ,仍然享有原有的承包地。张红遂将张青作为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张红的妹妹)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了3亩土地。其父亲张强(已故)曾作为户主代表家庭成员李明(张强妻子 ,记者从雨城区法院获悉了一起案件,在调解过程中 ,张青则认为张红早在1984年就结婚并迁出户口,
现因父母均已去世 ,
该案中,积极化解矛盾纠纷 ,张青愿意支付张红五分之一的份额,当承包耕地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张三(张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后部分承包土地被租用 ,妇女结婚,按照村规民约张红不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 ,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互不相让。每年均有固定租金2500元,
承办法官通过阅卷审查案件,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该农户消亡后 ,结了婚且户口迁出本村的妇女,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