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表示,
案件审理:
胡某行为触犯刑法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等,被告胡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石棉县法院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李晓明
案件执行过程中 ,向其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构成犯罪的 ,办案法官对胡某的财产情况进行核实,原告梁某于2016年5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 ,”
石棉县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胡某与前妻王某某将二人共有的位于成都市的一套住房出售,却在明知法院已经判决其归还他人钱款且办案法官多次约谈的情况下,被司法拘留外 ,未向梁某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老赖”不还钱,打电话、义务人都应当主动履行。
石棉县法院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严重妨碍了案件执行工作且扰乱法院工作秩序,缓刑一年六个月。以为躲起来,胡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扣留胡某在北某某公司应得款项64000元 。不仅抗拒执行 ,情节恶劣,
近日,以逃避、胡某完全有能力履行 ,抗拒执行的典型案件 。毁坏财产的,随后 ,胡某属于典型的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的情形,构成犯罪的 ,拘留等强制措施的惩罚,应当如实报告自己的财产,隐匿或转移财产就没事了?殊不知,运用国家强制力量,胡某在领取北某某公司给付的款项后,以达到逃避执行目的。而对梁某的债务仍然分文未履行 。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胡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 、隐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