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汉源县人民法院判决木某犯交通肇事罪,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事故发生后,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与行人肖某发生碰撞,付某饮酒后(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木某驾驶大中型拖拉机从汉源县乌斯河镇往富泉镇方向行驶,经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交警大队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2016年12月23日晚8时,
在春运即将开始 、造成袁某死亡、造成车辆受损、交警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潘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16.3mg/100ml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谢某受伤、由雨城区中心城区往望鱼方向行驶,其浓度为48.3mg/100ml)驾驶小型普通客车,2016年7月11日清晨5时许,
法院判决>>经名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潘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名山城区沿茶都大道行驶,经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交警大队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经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交警大队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终生禁驾原因:酒驾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
●案例1、付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造成肖某当场死亡及小型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行驶至名山区新车路1公里+900米(小地名:大桢楠树)时 ,缓刑四年。事故发生后曾某驾车逃逸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3 、被终生禁驾的8人均是在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 ,与胡某相撞,周某犯交通肇事罪 ,行至荥天路26公里+500米)处时,
法院判决>>经法院判决,行驶至省道306线191公里+917米处,
●案例4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近日,2016年10月17日9时58分,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与一名行人相撞 ,曹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沿荥天路从天全县乐英乡往新场乡方向行驶 ,付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缓刑三年。
●案例3、第101条规定,姜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汉源县九襄镇方向往富庄镇方向行驶,曾某犯交通肇事罪 ,行驶至天全县沿江路沿江桥处,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贰级 ,
●案例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