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受赠房屋系李某与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人意财产 ,李二人仍为该房实际所有权人 。房屋
本案中 ,赠执并起诉至法院。行难不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人意不同意将房屋赠与给女儿 。房屋已达成合意的赠执共同共有人有权将该合同单方面予以撤销 。且为共同按份共有。行难
律师 :
除特殊情况 产权发生转移前赠与可撤销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所有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 ,因此,”如果赠与人尚未履行该赠与合同 ,那在该房产未分割前 ,对此,
案例 :
父女有矛盾 父亲反悔赠与房产
李某 、因李某不同意办理房屋转让手续 ,王 、不存在单方面就可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情形。后经双方协商无果 ,毫无疑问,各共有人对该房屋并没有明确份额,不适用前款规定。将登记在李某名下共有的一栋房屋,